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签章)2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或商标评审委托书(签章)2份
3、申请证据材料
商标被无效宣告答辩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无效宣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书面答辩。
商标被无效宣告答辩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签章)2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或商标评审委托书(签章)2份
3、商标局的答辩通知书
4、答辩证据材料
商标被无效宣告裁定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