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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酵”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基本案情:

 

申请商标:酵*

申请类别:第29类(猪肉食品;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水果蜜饯;加工过的蔬菜;;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加工过的坚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酵*农”商标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标志所包含的“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商标中含有“酵”,使用在食品上,是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
“酵”部首是酉,其本意为酒母,可以是名词也可以做动词。申请商标“酵*农”虽含有“酵”,但整体无含义,如果您是一名消费者看到“酵*农”牌子的“猪肉食品,干食用菌等”是否会认为该产品系有发酵工艺或添加酵素?
根据对含“酵”商标在29类进行查询,发现有驳回也有初审并核准注册商标:
一、29类含有“酵”商标初审并核准注册商标有100多件,以下导出最近的10件含有“酵”,以供参考:

二、29类含有“酵”商标被驳回也有100多件,导出6件含有“酵”驳回,其中有2件驳回复审也未通过,以供参考:

1:关于第24208169"酵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关于第53694831"酵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分享意义

申请商标查询的时候,没有相同或近似在先注册,多件同种类型商标被知识产权局初审并核准注册,还是可能因商标本身含有某些字被驳回。如果被知识产权局认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驳回,复审成功概率不高,即使引证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与复审商标类型相同,指定商品项目类似,商标局也会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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